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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7-07-25 文章來源: 瀏覽次數:2832 |
以為從網站采購的空氣凈化器存在虛偽宣揚、詐騙消費者,張女士將某電商公司告上法庭,懇求交還購機款并三倍補償。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電商公司交還購機款并三倍補償。
根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張女士在電商公司渠道網站以單價13189元采購了一臺空氣凈化器。涉案產品采購頁面顯現“‘某電商’出售和發(fā)貨,并享受售后效勞”。電商公司出售涉案產品頁面聲稱其具有清華技能、獨家專利、99.96%凈化率等優(yōu)勢。 2016年1月19日,電商渠道向張女士發(fā)送短信,顯現空氣凈化器現在送貨中,做好收貨準備。如已收貨,請承認詳詢其官網。 后張女士向該電商渠道懇求撤銷訂單,2016年1月23日,張女士收到涉案產品退款13 189元。電商網站顯現涉案產品訂單狀況為“已撤銷”,訂單概況頁面顯現“您的訂單已成功處理退貨”。 另查,2015年4月9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書,承認經該局與清華大學知識產權辦理單位發(fā)函核實,清華大學與涉案產品生產商A公司不存在合作聯系。A公司不能供給宣揚冊所稱“環(huán)保更健康 99.96%超強凈化率”的科學根據,確定宣揚內容與現實不符。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電商公司向張女士承擔三倍補償。電商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終審判決 二中院經審理以為,張女士提交的訂單信息中的產品名稱、數量、報價等信息與張女士及電商公司的陳說彼此印證,且電商公司亦認可其為涉案產品實踐出售方,因而確定張女士與電商公司之間存在對于涉案產品的買賣合同聯系。 根據查明現實,電商網站公布的《云臺賠付規(guī)范》對于“訂單建立及履約根本規(guī)則”的規(guī)則,“訂單提交成功的信息是體系主動生成的,并非商家對要約的許諾。只要體系將訂單信息反饋至商家,經商家承認能夠滿足客戶的訂貨需要并向客戶發(fā)貨(以訂單狀況為準)時,方視為商家對客戶的要約作出許諾,此刻客戶與商家之間就該已發(fā)貨產品建立了合同聯系;”張女士與電商公司之間對于涉案產品的買賣合同聯系現已建立。張女士從電商公司采購產品后支付了相應價款,電商公司應當交給張女士相應的產品,兩邊合同聯系即以建立。 案件中,電商公司在出售涉案產品頁面聲稱其具有清華技能、獨家專利、99.96%凈化率等優(yōu)勢,但經行政機關查驗,涉案產品生產廠家A公司與清華大學沒有合作聯系,且不能供給其所聲稱99.96%凈化率的根據。一起,電商公司亦未提交有關依據證實涉案產品所聲稱的專利技能為A公司的自主和獨家專利,故電商公司在締結涉案買賣合同和出售涉案產品過程中均存在的虛偽宣揚做法已構成詐騙。電商公司的上訴懇求無現實與法律根據,不能建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確定現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保持。 法條連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guī)則:“經營者向消費者供給有關產品或許效勞的質量、性能、用處、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實在、全部,不得作虛偽或許引人誤解的宣揚。”《損害消費者權益做法處分方法》第六條規(guī)則:“經營者向消費者供給有關產品或許效勞的信息應當實在、全部、精確,不得有下列虛偽或許引人誤解的宣揚做法:……(八)夸張或隱秘所供給的產品或許效勞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嚴重利害聯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該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則:“經營者有本方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則做法之一的,歸于詐騙做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則:“經營者供給產品或許效勞有詐騙做法的,應當依照消費者的懇求添加補償其遭到的丟失,添加補償的金額為消費者采購產品的價款或許承受效勞的費用的三倍”。 |